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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问题退换车不应收“折旧费”
2012-02-07 04:43:42   来源:本站

近日,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杭州、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厦门、济南、青岛、武汉、广州、深圳、成都、昆明、西安、香港、...

       近日,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杭州、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厦门、济南、青岛、武汉、广州、深圳、成都、昆明、西安、香港、澳门等21城市消费者保护协会联合向国家质检总局送交了《二十二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关于完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若干意见》,提出因质量问题退换的汽车,不应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等七条意见。

       不久前,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1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据此提出了完善《征求意见稿》的七条意见。分别是:要合理确定汽车损耗件目录,且不免除损耗件的“三包”责任,正常损耗除外;因质量问题退换的汽车,不应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销售商说明了瑕疵的,只能就瑕疵部分免责,而不能整车免责;应调整提供备用车的限定时间;退换车的限定条件应考虑可行性及法规依据;要明确指定质量鉴定第三方,并且依法提供客观、公正的鉴定材料,同时应尽可能考虑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应当参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条款,规定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避免同一故障反复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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