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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仅三四万元的旧车,须按十万元的新车价交纳保险费;出了事却只能按旧车价理赔——这样的“霸王条款”在车险行业竟大行其道。(《河北青年报》20日)
我国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而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却告诉车主,根据公司统一规定,无论驾驶多少年的机动车,保险金额都须按新车购置价来计算。这样一来,北京的车主王女士1999年买的桑塔纳就要按照新车标准交保费。价值三四万元的旧车必须按照10万多元的新车入保,每年多收六七百元保费。保险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做法,明显的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被保险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仅仅是高收保费,并能按照保额理赔的话,也许还可以被理解和接受。而保险公司却以“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是以新配件进行置换,不可能换一个旧的零件给车主”为由,制定出按高折旧率至保额20%旧车理赔的条款。这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歪理谬论。别说车主按新车入保理应照新车理赔,就是按旧车入保理赔时置换新件,也损害不到保险公司的利益。因为车损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都是在保额范围内去赔偿,与零件新和旧没有关系。若车辆保额是80万元,即使因修车零件花了100万元,超过的部分保险公司也绝不会赔付。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的“高保低赔”,既违反了法律,又有悖于常理,是极其霸道的侵害投保人利益的不公平行为。《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而保险合同都是由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的最大利益和绝对优势单方制定,虽然有的也规定了保险金额可按新车购置价或新车购置价内协商价两种方式计算,投保人可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车主的选择权往往就在训练有“素”的业务员巧舌如簧的忽悠中被保险公司剥夺了。他们之所以敢于于法于理而不顾的大行其霸,就是看准了被“套”住的处于绝对劣势地位的平民百姓与他们维权之艰难,大多数人选择侵害被自愿。但是,这种行为是法治社会绝不能容许的。车损险“高保低赔”等霸王条款不废除,必将严重破坏保险行业的诚信建设和行业形象,影响保险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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